离婚协议上草率签字如今想反悔
争来争去差点侵犯了孩子的权益
离婚时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如今男方想重组家庭,一纸协议内容却让他左右为难。
钱先生因做生意和炒股双双亏损,一度和家里闹的很不愉快,夫妻感情也产生危机。半年后与妻子王女士离婚,钱先生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当时,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上额外加了一个条款,内容大致是:钱先生和王女士婚后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房产归儿子,钱先生再婚之前可享有房产的居住权,但再婚之后便不可居住该房;王女士可以随时探望儿子,在探望期间可以在该房内暂住。
“当时我没有想的那么长远,觉得能和儿子在一起就好了,于是就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想起当初签协议时的情景,钱先生有些后悔,觉得自己太草率了。
如今,钱先生交了一个女友,两人准备在明年年初结婚,但房子问题却令他头痛不已。“如果我再婚,就不能够在这房子里继续居住,这样生活很不方便。”钱先生认为,谁担孩子的监护人,谁就应该拥有房子的居住权,即使再婚也可以继续住下去。钱先生表示,房子他也有一半,他愿意支付给王女士适当的经济补偿,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
记者电话联系了玩女士。玩女士表示,她不会考虑修改当初的离婚协议,“当初我们说好,我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并且在探视期间可在房内暂住,为如果钱先生再婚后仍居住在这套房子内,她便无法在这套房子内暂住了。”玩女士认为,钱先生应该遵守协议的内容。
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忠认为,当钱先生和王女士签署了这份离婚协议时,房子的产权便已以赠与的形式归于孩子名下,钱先生和王女士已没有享有房屋一半产权之说,他们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都是不允许的,这会导致房子产权归属的变更,继而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也无权同意修改协议内容。
对于钱先生继续居住的问题,张文忠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钱先生有义务帮助孩子管理房产,如果其再婚后想继续居住该房,理论上可以把孩子的房子租给自己,但应支付孩子合理的租金,等到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再把所有租金一起交付给孩子。如果钱先生又想居住又不支付租金,这就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