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的,要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去除其中已经被纳入修订后《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范畴,或是已被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第3、4款的几种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被依法判决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此外,诸如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投导致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然,准备了离婚理由,还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离婚证据),否则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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