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律师解答: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一方解除婚约的,另一方会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但“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不登记结婚,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的,也是可以不支付这笔费用的。即使另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第一、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约定无效;第二、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便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已经同居了,也不能要求赔偿诸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损失,因为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并且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费为理由索要赔偿也是不合理的。